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建设的政策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虹桥商务区的商务环境建设,根据《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支持范围
1、环境营造项目。对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重点公共区域高品质的环境营造,提高虹桥商务区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影响力为目的的宣传推介活动、媒体推广活动、宣传载体建设、论坛等活动及宣传推广其他项目予以支持;对开展以“智慧城市”、“绿色低碳”为主题的具有影响力的宣传推广、合作交流活动项目予以支持; 对企业组织的对商务区有整体影响力的宣传项目给予支持,鼓励虹桥商务区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参与商务区宣传推广和活动策划。
2、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有助于优化商务区金融服务环境建设以及有助于优化产业、人居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支持。围绕相关主题进行的发展评估、效果监测、成果著作等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社会力量在虹桥商务区新建文教卫体等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公共配套项目以及停车设施管理项目,进一步提升商务区功能和人文环境建设。
3、“会商旅文”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和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市场化主体积极参与虹桥商务区“会商旅文”建设,对在虹桥商务区举办的具有示范和宣传推动作用的文化项目、商旅项目以及相关主题活动和大型演出等给予支持;鼓励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所涉及的部门搭建招商推介平台,针对为虹桥商务区招商引资举办的具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支持。
4、其他支持项目。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与虹桥商务区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费用等。
上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功能性,具有行业和地区重要影响力,具有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分类编制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条 申请主体
申报主体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社团法人等机构,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
第五条 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优化商务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时间、申报流程、评审程序、评审标准、项目管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项目申报
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本意见以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评审
申请项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评审:
(一)项目受理:书面材料交由一口式窗口受理,并进行网上填报。
(二)条件审查:根据项目类别,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三)项目评审:采用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价、集中评议、专家论证、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四)项目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五)项目批复: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八条 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第九条 国资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按照项目批复意见,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拨付计划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后,应当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 附 则
1、用于优化商务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2、本意见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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