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航空服务业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招商
1、对新引进的航空公司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对新引进的航空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按购房总价8%、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地区总部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减半。
2、对新引进的飞机及零部件销售、飞机设计改装、二手飞机交易、飞机检修服务、公务机运营等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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