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商务区人才安居房源配租管理规定

为满足上海虹桥商务区人才居住的需求,为企业及其人才营造良好的商务配套和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沪府发〔2010〕第25号)、《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和《关于重点单位整体租赁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审核配租支持政策操作口径的补充通知》(沪房保障【2018】78号)的精神,结合商务区特点,修定本规定。

一、原则

(一)虹桥商务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由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管委会会同相关区政府通过筹集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以及回购回租住房、全租赁住宅等多方式多渠道筹措房源,解决虹桥商务区各类人才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需求。

(三)属于公租房性质的房源,按本市市筹公租房或区筹公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管理,面向虹桥商务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等供应。

(四)管委会根据不同房源项目情况,会同市、区职能部门和公租房公司或项目营运公司制定相应的项目供应方案和申报指南实施配租管理。

(五)申请人才安居相关房源,需同时符合单位条件与个人条件。

(六)虹桥商务区人才安居房源视区域位置、租金价格、整体品质等因素分为重点保障房源及基本保障房源,为不同类型的人才做好配套保障。

(七)人才安居房源由企业申请和承租。符合入住条件的员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统一向管委会申报。配租后由企业与房源运营方办理租赁手续,安排员工入住,并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二、申请单位条件                    

(一)在虹桥商务区范围内注册或实际入驻办公,且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沪虹商管[2017]23号)产业导向的企业,以及对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建设有重要推进作用的重点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单位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实守信信用优良,未出现有损商务区形象的不良行为;

(四)同意并严格遵守虹桥商务区人才安居房源配租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重点保障房源:

1、在虹桥商务区注册、落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落税企业须在两年内完成区域财政贡献300万以上,并承诺后续两年年均区域财政贡献达1000万以上。

2、服务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建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三、个人条件

1、属于公租房性质的房源,入住人员需视房源情况符合市筹公租房或区筹公租房的准入条件。

2、属于非公租房性质的房源,优先安排入选中央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紧缺人才以及重点项目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入住。

四、申请和配租流程

(一)个人资格预审:申请公租房房源的,符合本管理规定申请条件的单位所属员工,可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开展员工个人入住资格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基于员工申请向管委会申报公租房配租申请材料,并报备本企业公租房入住分配轮候方案。

(三)配租评审:管委会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单位用人情况及个人资格受理情况,拟定房源额度分配方案;召开联合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四)确定人选:单位根据管委会下达的配租额度,按照报备的公租房入住分配和轮候方案,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住和轮候名单。

(五)资格审核:配租公租房房源的,入住员工应当取得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准入资格确认书》后方可入住;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重点企业员工可按规定先行试住;非公租房性质的房源按照项目要求,由运营方根据项目供应方案和申报指南对入住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六)签约入住:单位与房源运营方签订租赁合同,再办理入住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承租单位及入住员工应确保各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租住期间承租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管委会通报租住情况以及员工就业、住房变更情况,管委会对房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租单位及其入住员工不得将房源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擅自装修,不得在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

(三)单位及入住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经管委会督促仍不整改的,收回已配租的房源,取消企业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配租方案生效后,相关单位应按照企业入住分配轮候方案,及时办理有关入住手续。以上工作应自配租方案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需提前2周书面说明,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五)租住期间,单位入住员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或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应及时腾退入住的房源,房源由企业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

(六)租赁期间和轮候期间单位入住和轮候员工离职的,应及时腾退入住的房源或取消轮候资格,房源由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七)管委会会同相关区,每年对入住安居房源的企业资格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额度资格。入住不满一年的企业,放入下一年度核查计划。

六、其他 

(一)属于公租房性质的房源,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非公租房性质的房源,将视房源项目明确人才标准,配租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重新配租;租赁价格参照公租房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定期调整,租金调整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的,仍按合同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原《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规定(试行)》(沪虹商管〔2017〕3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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