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金融服务业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招商
1、对新引进的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信托、财务公司及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现年经济贡献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楼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楼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3、对新引进的金融数据处理、交换分析、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后台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写字楼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购房补贴;租赁办公场地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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