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并重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资金平衡和项目审批工作有关要求的函》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虹桥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位于虹桥商务区(按照《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内,统筹列入商务区主功能区政府投资平衡范围并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配套工程项目。涉及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商务区土地收储项目及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2012-5)精神,市投资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结合商务区实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年度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统筹平衡主功能区政府投资,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出项目执行的可行性方案;

(三)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项目稽察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项目储备)

根据“规划先行、资金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是建立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是编制规划期内中长期政府投资支出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

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主要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等,以及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

第五条  (项目计划)

本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对储备项目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市政府批复的规划、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指挥部会议纪要、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每年编制本区域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  (资金计划)

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结合本区域土地出让计划和资金收支平衡情况,每年四季度,管委会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有关部门后书面回复审核意见,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管委会根据需要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管委会批复项目建议书。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编制,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资金的合理需求,报管委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管委会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评估可以同步开展节能评估和项目社会稳定影响评价。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项目,管委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和审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管委会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后,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在批复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概算调整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应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对于概算金额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南)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设计等,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符合节能环保、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要求。

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虹桥商务区实际特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不同的功能需求,编制或修订有关规划、指南,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信息报备)

管委会批复政府投资项目时,批文应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应及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信息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做好有关项目信息公开、加强社会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财务(投资)监理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上述制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代建制。探索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和工期。具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概算实行工程(设备)分类或分项投资限额招标,施工招标应以施工图开展招标。

(三)财务(投资)监理。管委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通过招标选择和确定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对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执行,并建立抽查考核制度。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工程监理制。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和工程进度控制。

(五)其他建设制度。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基建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应依法合规使用,不得拆借、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及本市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市级土地让收入支出预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市有关部门申领建设资金。管委会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日常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进度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月向管委会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管委会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九条 (概算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调整静态投资概算,如有项目投资超概算因素发生时,项目单位和财务(投资)监理应及时上报管委会,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履行办理调整手续。

(一)概算调整受理。建设过程中的概算调整项目原则上先进行审计后,由项目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经审计后,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失职渎职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投资超原批复概算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调概申请。

(二)概算调整审核。管委会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原材料和人工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政策条件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投资变更申请,经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后,按程序核定。

(三)过失引致的概算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因过失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超概算的投资变更,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依法给予处罚。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项目(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概算。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过失造成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相关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条(竣工管理)

(一)工程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上海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根据需要,项目审批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开展审查。

(二)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由管委会转报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单位以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竣工验收。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四)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完成资产登记、交付使用、会计核算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运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制度)

项目(法人)单位完成竣工决算后,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后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需要,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进行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稽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项目稽察制度,管委会配备稽察联络员,做好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由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等处罚决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建单位)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参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健全对中介机构抽查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跟踪考核监督管理。参建单位准入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重大民生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十九条(解释)

本办法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按最新规定执行,具体由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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