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虹桥商务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和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的建设实施工作,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在虹桥商务区的区域化、规模化应用与发展,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支持重点)

本意见重点支持促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在低碳建设、绿色运营、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引领带动作用,并体现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包括:

(一)绿色建筑项目。

1、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高于虹桥商务区相关规划星级要求的予以支持。

2、绿色施工示范。主动开展绿色施工,并且达到虹桥商务区相关评价要求的予以支持。

3、绿色运营项目。绿色建筑运营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予以支持。

4、绿色建筑获奖项目。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或者国家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予以支持。

5、国外相关评价标识。获得国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予以支持。

(二)装配式技术应用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的项目,达到本市相关评价要求的,予以支持。

(三)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项目。采用BIM技术的项目,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价要求的,予以支持。

(四)绿色能源项目。采用绿色能源,符合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技术体系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采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项目。

(五)绿色照明项目。采用具有前沿性并具示范效应的节能灯具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高效节能光源和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市政基础设施照明建设项目等。

(六)绿色交通项目。提高绿色动力交通工具比例、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新能源公共交通建设和营运项目等。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对提高绿色碳汇能力的绿化植被改善、低碳、减碳以及固碳建筑相关项目;对控制雨水径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给予支持。包括以屋顶绿化等方式增加公共绿地面积、开发绿地廊道、建设特色街区等开敞空间系统、建设生态网络及节点、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项目。

(八)区域集中供能项目。对采用区域集中供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采用天然气热电冷联供技术的能源中心等。

(九)其他项目。对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有利于推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和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建设,以及提升虹桥商务区“宜商、宜居、宜人”环境的绿色低碳项目,予以支持。包括构建利用回用水和河道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和绿化用水等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系统,以及区域雨水入渗和循环利用系统的项目;采用新型低碳节能技术和绿色环保输变电技术的项目;绿色低碳相关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与绿色低碳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符合国家、本市其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示范以及低碳环保相关标准的项目等。

第三条(支持标准)

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按照不同实施阶段,支持标准如下:

(一)完成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后,按照实际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和不同星级要求,对绿色建筑二星级设计标识项目支持标准为16元/平方米,对三星级设计标识项目支持标准为28元/平方米。

(二)开展绿色施工,获得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后,对获得国家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或者本市绿色施工样板工程的,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其程序性申报费用;对获得“虹桥商务区绿色施工管理示范项目”的,支持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

(三)开展绿色运营,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后,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不同星级要求,对符合绿色建筑二星级运营要求的项目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对符合三星级运营要求的项目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主动开展绿色运营的自持类项目,且能够提供全部相关数据,引领、带动虹桥商务区绿色建筑低碳发展,在区域内起到绿色运行示范效应,经评审认定为示范典型的,最高可以按照项目实际运行的基本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四)获得国家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或者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支持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计算。

(五)获得国外相关评价标识认证的,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其程序性申报费用。

申报“装配式技术应用项目”的,对预制装配率符合相关评价要求的,支持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项目”的,支持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申报“绿色能源项目”、“绿色照明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区域集中供能项目”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者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管理运营成本的20%。

申报“其他项目”的,对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支持标准为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额最高给予1:1的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者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管理运营成本的20%;对课题研究、标准制定、项目评审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予以全额支持。

第四条(支持方式)

对于申报“绿色建筑项目”、“装配式技术应用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项目”的,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对于申报“绿色能源项目”、“绿色照明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区域集中供能项目”、“其他项目”的,可以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须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社团法人等机构,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

第六条(申报原则)

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本意见不予支持。

第七条(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依据本意见第二条分类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审批程序)

申报项目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受理,条件审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评价;

(二)项目评审,一般包括项目汇报、专家论证、申报主体澄清、现场核验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等;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政府网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四)对条件审查或者项目评审不通过的,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项目管理)

(一)合同管理。申报项目需要进行合同管理的,申报主体应当与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拨付计划、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二)进度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季度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主要内容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实行项目进度管理。

(三)项目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实施标准变化等情况的,申报主体应当及时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并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的项目,需按照原项目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四)绩效评价。申报项目一般应当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申报主体应当配合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审计监督。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申报项目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申报主体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违规处理)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月31日。

 关于具体的上海虹桥商务区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需要结合您的企业规模,行业性质等来确定,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21-6439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