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政策依据

《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二)申请条件

申请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的主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地区)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运营和研发等职能;

(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个;

(3)注册资金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连续两年年营业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但对于长三角区域内大型企业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设立的总部及功能性总部,注册资金放宽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连续两年年营业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政策细则

1、新迁入并注册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对于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地区总部,或者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地区总部,给予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对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资金资助;对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

(3)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营运奖励。

对经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跨国公司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营运奖励。

对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营运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给予开办资助。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并迁入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给予资助。

(5)凡迁入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为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资助。

2、新迁入并注册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地区)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

(1)对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给予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对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资金资助。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

(3)对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地区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并注册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安家补贴。

对地区总部机构引进的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工作的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人才,给予安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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